香港大學公共行政學碩士校友會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香港大學公共行政學碩士校友會」/ (HKU MPA Alumni Association) (後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以香港大學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地址為會址。

第三條 宗旨:
(甲) 增進本會會員間之友誼。
(乙) 協助及推動公共行政學的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甲) 凡香港大學公共行政學碩士課程的舊生或畢業生,而贊同本會宗旨的,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乙) 香港大學之管理層或香港大學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職員,均可為本會會員。
(丙) 會員資格之申請,須經執行委員會通過,始可成為本會會員。委員會有權佢絕符資格的人仕申請但須要說出理由。

第五條 會費
(甲) 本會會員應繳之會費,得由執行委員會建議,或按時檢討,經會員大會
通過執行。
(乙) 現職香港大學之管理層,名譽會長,會長,副會長或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職員會員得豁免繳交會費。

第六條 會員權益
(甲) 在會員大會中,有選舉及被選權。
(乙) 在會員大會中,有提議及表決權。
(丙) 有參加本會舉行之各種活動之權利。
第七條 會員責任/義務
(甲) 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及一切經會員大會及執委會議決之事項。
(乙) 會員須繳交會費。
(丙) 除名譽會長,會長,及副會長外,會員須集體負責一切與會務有關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第三章 組織
名譽會長: 現任香港大學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系主任
現任香港大學公共行政學碩士課程主任
歷屆御任執行委員會主席
社會知名人仕

第八條 會長:由現任香港大學政治及公共行政學教務長為當然會長。
副會長:現任香港大學政治及公共行政學副教務長為當然副會長

執行委員會:委員有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秘書一名、司庫一名、及委員等。

執行委員會委員(後可稱執委會):
(甲) 執行委員會人數不得少於七位或多於十五位,所有委員應為本會會員。
(乙) 執行委員選出後,在十四天內執行委員會委員互選主席、副主席、秘書及司庫等職位
(丙) 執行委員會為義務性質,其任期三年,逮選得連任。
(丁) 執行委員會得按需要,提議及通過增補若干執行委員會之委員名額,而
增補委員之權利及義務與其他委員無異,以方便推行校友會之工作。

第九條 執行委員會之權力
(甲) 處理本會一切事宜。
(乙) 執行會員大會及特別會議所議決之事項。
(丙) 向會員大會提出建議。
(丁) 執行委員因辭職或被黜時,可推選及委任會員成為委員以補其缺。
(戊) 設立各種小組委員會以推行本會工作。
(己) 執行紀律及開除會員會籍。
(庚) 如委員會人數不足時,可委任會員為委員會委員,以達致委員會法定人數最低的要求。
(辛) 當委員會任何職位離任時,可推選及委任委員以補其缺。

第十條 執行委員會之職責
(甲) 主席代表本會,執行一切會務,及主持各項會議。
(乙) 副主席輔助主席執行職務,遇主席缺席或離職時,由副主席執行主席之職務。
(丙) 秘書處理本會一切通訊及文書工作,並記錄各項會議之進行及議決事項

(丁) 司庫處理本會之一切收支事項,並造具年結、交執行委員會審核後、提
交會員大會接納。提款時須有司庫及主席或副主席之聯同簽名。
(戊) 執行委員會可按會務之實際需要,設立註冊、康樂、出版、聯絡等職位,以推行有關之工作。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一條 週年會員大會
(甲) 每年須舉行週年會員大會一次,並須於開會前十四日以書面通知會員出席。會議須有出席人數超越全部持投票權會員數額百份之十者為法定人數若在原定開會時間一小時內,出席會員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時,應宣報會議延期舉行。其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須於延期內之十四日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之多寡,其會議之舉行,均視為合法。
(乙) 週年會員大會之事宜包括:
接納上屆週年會員大會議決項
通過會章
接納秘書之週年報告
接納司庫之財政報告
選聘義務核數師及義務法律顧問
必要時得修改會章,選舉執行委員會委員決定本會其他事宜

第十二條 非常會員大會
如有執行委員會半數委員或會員二十人之書面請求,主席必須召集非常會員大會
,其會議須於接到書面請求後二十一日內舉行。但非常會議之討論及議決事項
之範圍應以列明於召集會議之申請書者為限。其通知會員出席之方式及會議之
有傚法定人數,與週年大會同。


第十三條 執行委員會會議
執行委員會須每年最少舉行兩次例行會議,在必要時可由執行委員會主席隨時召開,唯出席人數必須為執行委員會委員的半數。

第十四條 會議通則
(甲) 各項會議,以出席者之過半數通過為有效(修改會章例外)
(乙) 各項會議舉行時,如正副主席均缺席,出席者得從與會者中推舉一人為
臨時主席,主持會議。
(丙) 執行委員會會議中所討論事項,必須經由出席會議過半數會員由舉手或投票贊成通過,若正反雙方結果一樣時,執行委員會主席(或臨時主席)除自已一票外,可加投定性一票。同樣地,如主席(或臨時主席)在主持週年大會或非常會員大會,主席可加決定性一票。

第五章 選舉

第十五條 選舉程序
(甲) 週年會員大會舉行前一個月,執行委員會須邀請會員提名執行委員之候
選人。週年會員大會舉行前二十一日,執行委員會通過候選人名單後,
即預備選票,並於會員大會舉行時,進行投票,投票結果以得票最多者
為當選。如有票數相等者,則以抽籤之方式取決之,並按票數多寡設候
補名額若干位。
(乙) 執行委員會委員選出後,當獲通知當選;而當選者須於十四日內以書面
回覆接受該職位,否則其空缺由候補代上,執行委員會須於當選者選出
後一個月內舉行會議,俾得候任執行委員會委員互選職位。新一屆執行
委員會組成後,卸任之執行委員須於七日內,辦妥交代手續。

第六章 會款

第十六條 會款之使用
會款之使用以支銷本會經常費,及本會會章第三條「宗旨」項下規定之事項為
限,此外不得挪用。
第十七條 執行委員會有酌情決定權,在急切情況下及下次執行委員會前,授權委員會主席,秘書及一名委員組成的三人小組可審批籌辦總數不超越撥款$5,000的會務活動,但經批核的撥款項目須在最近一次緊隨的委員會會議中提出並由執委會確認。

第七章 紀律之執行
第十八條 會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委員會有權提出警告或開除其會藉
(甲) 破壞或違背本會會章或議決者
(乙) 擅用本會名藉,招搖滋事,有損會譽者
(丙) 不交會費者。(特別原因而委員會接受解釋者另行處理)

第八章 附則

附則 (甲) 倘本會有解組之必要時,須經週年會員大會或非常會員大會之通過,並須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同意,方為有效。如解散時,本會尚有餘款,其餘款須捐贈與香港大學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或慈善團體。

附則 (乙) 本會章及其任何條款之修正
本會章須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同意,方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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